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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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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簡介
河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我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級及以下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第四條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主體,應加強全過程水土保持管理,優化施工工藝和時序,提高水土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編報審批第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

文檔內容部分截取

河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我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級及以下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第四條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主體,應加強全過程水土保持管理,優化施工工藝和時序,提高水土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編報審批第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區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本辦法所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第六條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技術評審、監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第七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征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應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八條水土保持方案應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按水利部規定執行。第九條生產建設單位應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并取得批準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十條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以下統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審批??缧姓^域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審批。第十一條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提交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一式三份。第十二條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者技術評審機構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費用由審批部門承擔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第十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和實施承諾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申請人依法履行承諾手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在受理后僅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即時辦結。第十五條行政審批部門應將行政許可決定及水土保持方案同時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實行線上審批管理的,應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下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資料的權限,實時共享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信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信息錄入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統。第十六條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技術評審機構及技術評審專家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機構和技術評審專家分別對技術評審意見和個人意見、專家組意見負責。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技術評審機構、技術評審專家不得向生產建設單位、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七條水土保持方案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標、防治責任范圍不合理的;(二)棄土棄渣未開展綜合利用調查或者綜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場、棄渣場位置不明確、選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資源保護利用措施不明確,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體系不完整、等級標準不明確的;(四)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標準、規范等要求優化建設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級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條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一)工程擾動新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或者開挖填筑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的;(三)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線路橫向位移超過3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該部分線路長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剝離量或者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單位工程措施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顯著降低或者喪失的。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第十九條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生產建設單位應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第二十條水利部令第53號實施(2023年3月1日)之后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3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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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風真工作室

上傳于: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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